广东高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2021-03-02 23:1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通讯员 吁青 汪育玲

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20个案例涵盖跨境投资、旅游、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公司僵局、不正当竞争、遗产继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等内容。

据了解,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据统计,2020年至今年2月底,广东法院共审结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3321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318件。

认定香港地区曲奇饼干在内地的知名度
保护企业商业利益

记者留意到,在此次入选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的“珍某曲奇公司诉深圳珍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海淘代购、旅游交往、互联网口碑分享等因素,认定香港地区商品在内地的知名度,依法保护香港企业的商业利益。

香港企业珍某曲奇公司(下称“珍某曲奇公司”)产的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2015年珍某公司于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该曲奇饼干已经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小红书2014年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珍某公司通过实体店和1号店网店大量销售曲奇饼干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

珍某曲奇公司认为深圳珍某公司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小熊及图形和包装装潢,盗用珍某曲奇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珍某公司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某曲奇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律师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珍某曲奇公司未能证明其产品在内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关于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故判决驳回珍某曲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珍某曲奇公司提交的多个公证书和宣传报道来看,其商品知名度已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

深圳珍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经营地址与珍某曲奇公司所处的香港地区毗邻,不可能不知悉珍某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香港地区与广东地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深圳珍某公司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某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在1号店网店中直接使用珍某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不正当利用和攫取珍某曲奇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

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深圳珍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珍某曲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首次明确境外仲裁机构
在中国内地作出的裁决性质

在此次入选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的“布某某某德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中,人民法院首次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性质,确认此类仲裁裁决能够在中国内地直接申请执行。

正某公司与美国企业布某某某德公司在广州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在“广州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所在地广州进行仲裁。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布某某某德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提起仲裁申请,该院独任仲裁员在广州作出《终极裁决》。

布某某某德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认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涉案裁决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作出的,系法国仲裁裁决或香港仲裁裁决,内地法院应当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予以承认和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涉案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布某某某德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布某某某德公司主张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申请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法律依据错误,故对其申请裁定不予支持。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