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作品被抄袭,两年后才维权,法官:被侵权者也有责任!
2021-02-24 21:43 广州日报
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侵权者自担部分损失

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后,尽管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固定了证据,但却没及时维权,致使损失不断扩大,直到拖了两年多时间才告上法院维权......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侵权者自担部分损失。法院指出,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对扩大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发现作品被抄袭索赔4万元

王楠是书籍《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的作者和著作权人。2018年3月6日,木可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集合40篇英文短文的文章,具体内容与《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中英语短文及中文译文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年3月22日,王楠通过公证机关固定了木可公司的侵权证据,但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木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020年10月13日,王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可公司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但木可公司认为,其并无侵权的故意,愿意赔偿王楠的损失,但由于王楠对损害的扩大具有明显过错,请求减轻其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被侵权人自身怠于维权存在过错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木可公司赔偿王楠10000元,驳回王楠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楠为《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的著作权人,木可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章,且并未标明作者信息,侵犯了王楠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但王楠在发现侵权行为并固证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怠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自身对扩大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木可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认定木可公司赔偿10000元。

另外,赔礼道歉是用以消除侵权人对著作权人声誉等人格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中,木可公司虽然侵犯了王楠的著作权,但由于王楠未举证证明木可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人格利益造成明显损害,且木可公司的赔偿已足以弥补王楠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对王楠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过失相抵原则

主审法官胡剑敏指出,互联网相较于传统的传播方式,具有明显的速度快、范围广和受众面大的特点。如果权利人明知权利被侵害却怠于及时行使权利,甚至故意放任侵权行为的持续,以期“放长线钓大鱼”,那么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要比传统侵权行为严重得多。

以本案为例,王楠在侵权行为发生后15天左右即进行了侵权证据固定,亦明确知晓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越久,其损失必然越大,其在没有任何正当、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放任损失扩大,具有主观过错。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认定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允。

与有过失是指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被侵权人也有过错,其行为与行为人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均具有原因力,而与有过失的法律结果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我国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但只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只能凭借自由裁量权进行模糊论证。

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款增加了被侵权人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明确了被侵权人对损害扩大也有过错的情形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款不仅注重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注重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扩大所持有的主观心理,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于侵权损失各自过错的大小,公平合理地分配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民法典通过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督促被侵权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及时保护。

来源 | 广州日报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