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市民因对方家暴起诉离婚,家暴方被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1-02-17 18:5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多分财产?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宁宇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多分财产?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宗案件。

广州市民陈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李某曾殴打陈某导致其轻微伤,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李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陈某曾报警处理,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验伤报告可以证实陈某的陈述,故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李某离婚,并支持陈某关于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主张,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何为家庭暴力?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官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两人离婚,陈某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主张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形式进行了增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属于兜底条款,具体的过错情况需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如前所述,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时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过错方(无论男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过错方除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对目前婚姻法第39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了增订,第一次明确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新增内容。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加大了离婚时对夫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婚

姻家

庭关系中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的重视,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么,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法官表示,若不幸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及时对家暴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或者直接向派出所报警,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相应机关制作的书面材料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调解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病例、验伤报告等。如诉讼过程中发生家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