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夫妇欲将房产转给儿子却担心“被抛弃”,这招可避免
2021-01-06 10:3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可让老人安享晚年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李奇龙 吴晓航
图/通讯员提供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广东普法网

欲将房子转到儿子名下,又担心“被抛弃”?万一儿子离婚,房子会不会被儿媳分走一半?最近,广州的苏先生夫妇遇上了一件烦心事。

年过七旬苏先生夫妇,育有一子。由于儿子、儿媳工作繁忙,平时住在海珠区。而苏先生夫妇和孙子则一同住在老人购买的、位于越秀区的房子里。

眼看着孙子准备要上小学,但是入学问题却一直没能得到解决,这可把爱孙心切的苏先生夫妇给急坏了!于是,苏先生夫妇想到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将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让孙子取得房屋附近小学的入学条件。

虽说这是个好办法,但苏先生夫妇仍有些许顾虑。他们担心,如果儿子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给他人,未来夫妇二人的居住权益得不到保障;万一以后儿子、儿媳的感情不好闹离婚的话,房屋将会面临分割的局面。

于是,苏先生夫妇来到了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耐心地听苏先生夫妇诉说了自己的担忧后,建议他们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即苏先生夫妇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一人所有,儿子取得房屋后,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老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居住权,设定老人去世前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这种方式既能解决老人家的晚年后顾之忧,也能让孙子符合房屋附近小学的入学条件。

此房屋虽然是无偿赠与,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儿子无权擅自将房屋出租、出售给他人。同时,苏先生夫妇有权在房屋内居住到百年归老。

苏先生夫妇办理了上述的赠与合同并约定了居住权,公证员告知他们应该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让老人的居住权利有法律保障。

民法典:
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苏先生夫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个人所有,同时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义务,约定苏先生夫妇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百年归老,儿子按照约定履行保障苏先生夫妇的居住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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