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如何托付余生?一张协议书让他们有了“代理女儿”
2020-12-30 11:4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失独老人王先生夫妇选择在意识清醒时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为自己的晚年留下了一份保障和安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王楠
图/通讯员 方卉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广东普法网

王先生夫妇曾经有个聪明伶俐女儿王怡(化名)。不幸的是,一场偶然的车祸夺走了她年轻的生命。这也使失去爱女的王先生夫妇一度陷入巨大的悲痛中。

后来经人介绍,王先生夫妇认识了正在读高中的小婷(化名)。与王先生夫妇相反,小婷则是一名刚失去了父母的孤儿。相处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夫妇与小婷非常投缘。于是,三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十六年来,王先生夫妇视小婷如同己出,供其读高中、上大学。正是有了小婷,王先生夫妇心里的巨大伤痛才得以弥补,也有了新的感情的寄托。

随着年龄渐长,王先生夫妇又有了新的烦恼。由于王先生夫妇认识小婷的时候,小婷已经17岁,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现在,王先生夫妇年纪较大,且都有慢性病,万一有什么意外,小婷不仅没有照顾他们的“名分”,还不能为他们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

无奈之下,王先生夫妇来到了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耐心地听取了王先生夫妇的诉求后,建议他们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公证员还建议王先生夫妇设定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王先生夫妇与小婷沟通后,小婷欣然同意了这一方案,三人便再次来到了公证处,与公证员沟通协议的细节。办理的过程中,公证员向未来被监护人、监护人以及监督人告知了意定监护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协议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王先生、张女士、小婷以及两位监督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上签名、按指印。很快,王先生一家便拿到了意定监护公证书。

民法典:可用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失独老人王先生夫妇选择在意识清醒时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为自己的晚年留下了一份保障和安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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