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买?有户籍、社保限制吗?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购权威解答在这!
2020-12-29 21:1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申购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注册地或办公场所)须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及黄埔区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 穗建

广州将于1月11日推出位于榕悦花园的一批共有产权住房。关于这批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的相关问题,广州住建局于12月29日进行了说明。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下称《办法》)、《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申购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申购人

(一)是否所有家庭成员均可作为申购人?

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如符合申购条件,可独立申购;已婚人士如符合申购条件,可选择一方或夫妻双方作为申购人,选择夫妻双方作为申购人的,夫妻双方均需符合申购条件。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不可作为申购人。

(二)申购人与产权人的关系?

申购人购房后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即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产权份额的产权人。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已婚人士如仅选择一方作为申购人,该申购人为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其配偶不可作为产权人,但视为已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二、关于时间计算

(三)申购条件中涉及年龄、户籍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如何计算?

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户籍、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本批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以2020年11月30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四)基本养老保险如发生中断或补缴,如何计算连续缴纳时间?

《办法》规定“申购前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据此,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含上月)前66个月内,如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符合申购条件;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中断、补缴的相应月份不计算在60个月内。

三、关于户籍

(五)申购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有何户籍限制?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户籍申购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的,可以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2.榕悦花园定向配售给符合申购条件并且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六区及黄埔区(房源所在区)稳定就业或长期落户的无房家庭,即申购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注册地或办公场所)须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及黄埔区。

四、关于住房

(六)拥有哪些房屋或房屋转移记录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1.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本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

2.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本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本市住房。

3.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控制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本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转移记录;

4.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间未满3年;

5.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五、关于失信惩戒名单

(七)如何查询是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目前,广州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采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购人可自行查询相关情况。申购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购本市共有产权住房。

(八)如配偶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另一方是否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不得申购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已婚人士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如一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则不能夫妻均作为申购人共同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一方可作为唯一申购人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六、关于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情况

(九)申购人曾作为共同申请人(非产权人)与父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上述政策性住房时的主申请人、配偶及产权人属于已享受过的情形,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非产权人)可申购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

(十)申购人目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否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购人,可以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也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如未按规定时间腾退前述住房的,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其他问题

(十一)申购人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将受到什么处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2.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买卖合同》、由代持管理机构与之解除《共有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管理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成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共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有何后果?

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十三)申购人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有何后果?

申购人应在选定房屋后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未按规定签约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