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等不文明行为均明确了法律责任,最高可处25元罚款,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
节假日应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在加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方面,《条例》要求,集贸市场应当实施标准化建设,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为加强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推进集贸市场、商场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等内设公共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人流密集的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卫生保洁、维护维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最高可罚25元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不露天焚烧落叶、冥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随地便溺;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明确,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经营病死的动物肉类最高处三十倍罚款
《条例》明确,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对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以及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室内公共场所、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
《条例》倡导控制吸烟,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根据规定,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应当即时劝阻。禁止吸烟的具体区域、场所以及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 |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
责编 | 郑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