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拟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2020-12-21 10:55 北京青年报
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在北京举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说,2020年6月、10月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

岳仲明说,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进一步衔接,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侵犯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规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是,完善冒名顶替犯罪规定,进一步明确和从重惩治组织、指使或者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加大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在草案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对一些加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作修改,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的严重情形更广,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

来源 | 北京青年报
责编 | 陈婉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