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混合收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最高或面临50万元罚款
2020-11-26 21:5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东拟规定混合收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罚款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11月26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的定义,并增加了通过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和大型废弃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前社会关注的垃圾收运环节出现的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等问题,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将被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源头减量: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
支持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生活垃圾处理,源头减量是关键。对此,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源头减量”一章,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刚刚结束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背后的海量“快递垃圾”也引发社会关注。对此,修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同时,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旅游、住宿等行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同时,新增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分类投放:
合理设置大件废弃物品回收站点,方便投放

修订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四分类(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定义,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根据调研情况,为防止其他类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修订草案新增加了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规定,以及合理设置大件废弃物品回收站点和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先拆分后分类处理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专门新增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根据修订草案,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等。

此次,为落实全过程垃圾分类,强化分类投放收运的监督,修订草案还增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一项职责: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草案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环资委提出,在农村和城市的垃圾管理规定上应有所区分。此次,修订草案新增加条款,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同时,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法律责任:整治混合收运生活垃圾
提高违法罚款额度

记者关注到,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监管职责的处罚规定,提高了部分罚款金额,将混合收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罚款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修订草案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省人大法制委对修订草案罚款额度做出修改的原因是:考虑到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问题较为突出,对实现全过程分类的影响较大,参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未分类投放的处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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