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英德市委原副书记巫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巫永康被认定非法收受财物人民币681万余元、滥用职权致使政府损失达96万余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
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巫永康在担任英德市英城镇党委书记、英德市副市长、中共英德市委常委、中共英德市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英德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某某、英德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敬某甲、敬某乙、叶某仁,中共英德市委政法委原书记陈某定、英德市房管局原局长陈某职等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人民币6815976元。
2008年至2009年3月,被告人巫永康在担任中共英德市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处理公务,擅自个人签名同意减免英德市盛某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英德市“某银湾”楼盘所需缴纳的部分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英德市人民政府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达966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永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巫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继续追缴被告人巫永康受贿所得赃款、受贿所得赃款收益及后续投资收益,上缴国库。
巫永康1960年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1977年-1988年在英德市学校任教师,1988年到英德市大镇教育办公室工作,1990年到英德市大镇镇政府企业办任主任,1993年任英德市英城镇副镇长兼英城镇水泥厂厂长,1994年任英德市英城镇党委副书记兼英城镇水泥厂厂长。1995年任英德市英城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1998年调至英德市农委工作任副主任,2000年在农委任主任科员,2002年任英德市农业局副局长。2002年12月至2006年3月先后任英德市英城镇党委书记、英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英德市政府市长助理兼英城街道党工委书记;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任英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兼英德市政府党组成员;2009年3月至案发前(2016年6月24日)任中共英德市委副书记(副处级)。原系清远市第六届人大代表。(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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