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发泄情绪持砖块打砸六辆小轿车,检方决定不起诉
2020-11-24 12:2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湖南籍男子丁某某,为发泄情绪,持砖块打砸被害人李某某等六人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今天(11月24日)公布了该案不起诉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丁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2001年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东安县某镇某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雄伟村南向路89号路段,为发泄情绪,持砖块打砸被害人李某某等六人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经鉴定,上述六台小轿车的维修费用总价格为人民币746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丁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2日,丁某某的家属已向涉案车辆所有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丁某某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还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表示,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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