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若是在巨大利润的诱导下
有人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
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
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予以严格管理
在大幅提升处罚额度的同时
还明确“处罚到人”
对严重违法的责任人甚至终审禁业
前段时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这也是深圳首宗药品类案件
获判惩罚性公益诉讼案件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成通过某宝网店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葉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购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交由涂某兴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又委托被告人蒋某潜印刷药品外包装,再雇请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自行生产加工成“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然后由其本人在某宝网店上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接市民群众举报,根据社区网格员线索,联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壮骨通脉丹”“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等药品5000余盒、未分装药丸100千克、假药空瓶13000多瓶及各类标签包装材料一批,并当场将张某成抓获。经3名被告人指认,现场缴获的“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系其生产的假药,其余药品为张某成代购的药品。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各被告以支付价款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张某成限期将赔偿金228393.5元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限期将赔偿金190830元上缴国库,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该案的宣判改变以往的生产、销售假药
判罚重刑期、轻经济处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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