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蔡娟娟
今天(11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任职回避、诉讼回避,以及回避的人员范围、决定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应全面落实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有关要求,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8类亲属具有律师身份的,要主动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审判和执行岗位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以及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对于配偶、父母、子女在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外以律师身份执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实施细则要求审判和执行岗位人员实行诉讼回避包括: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办案人员认为不需要回避的,实施细则要求应当在履行诉讼职责之前主动报告或说明情况,或履行诉讼职责时知情后立即报告或说明。
实施细则明确,对不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由纪检监察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处理,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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