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要标明折价减价基准!“先涨再降”没戏了
2020-11-05 23:55 北京日报客户端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名义上开展促销,但实际上价格却“先涨再降”,今后商家想玩这样的猫腻没戏了。记者今天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比如,可以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也可以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促销已经成为拉动消费新型方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迫切。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于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真正让消费者在促销中“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打造让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

针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暂行规定提出,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来源 | 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编 | 陈婉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