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告赢“河底捞”,海底捞申请商标:池底捞、海底捡
2020-11-05 17:00 北京日报客户端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11月4日晚,“海底捞申请池底捞海底捡等商标”登上微博热搜高位。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近日,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两日内新增263条商标信息,其中包括“淮底捞”“池底捞”“渠底捞”“清底捞”“海底淘”“海底捡”“海底煎”“海底挑”等,目前以上商标还处于“申请中”状态。

今年8月,“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法院一审驳回海底捞诉讼请求,认为河底捞并未侵犯海底捞的商标权。此次海底捞密集申请商标,有筑商标“护城河”之意。

此前,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还已申请注册今日油条、明日油条、饼多多、快手抓饼等商标。

根据公开信息,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按照《商标法》规定,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几年,我国对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修改条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在先商标权益,恶意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吴新华接受媒体采访时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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