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身份证遭人冒用,在读大学生被“当老板”
2020-11-05 00:18 羊城晚报
连带承担十几万元债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撤销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邓佩菁、袁小燕

弄丢身份证将面临怎样的后果?一在读大学生彭某泰怎么也没想到,自己2016年挂失的身份证,居然在2017年被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连带承担十几万元的债务……

被“当老板”要还债

深圳市某汗电子公司(下称“某汗公司”)日前被法院判决,要偿还东莞市某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某磁公司”)货款18万余元及利息,由某汗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在读大学生彭某泰银行账号被查封。彭某泰这才知道,自己被“当老板”,还连带要承担一笔十几万元的债务。彭某泰表示自己从未注册过公司,申请再审。

遗失身份证被人冒用

东莞中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某汗公司代理人高某向深圳市监局申请将某汗公司的股权全部登记在彭某泰名下,并提交了彭某泰已于2016年8月申报挂失的身份证原件。深圳市监局2017年4月准予前述变更登记申请。某汗公司变更登记为自然人彭某泰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泰占出资比例100%,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深圳市监局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认定某汗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的变更登记系冒用彭某泰的身份信息取得。

2020年6月,东莞中院依法撤销彭某泰向某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维持某汗公司偿还某磁公司货款18万余元及利息的判决。

妥善保管个人证件

法官提醒,公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个人证件,避免丢失。一旦发现个人证件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挂失,尽快补领新证。个人在使用身份信息比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作一些备注标注。例如:该复印件仅限用于办理某某业务时,写上“仅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与不当利用已经逐渐成为危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篇中特别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为避免个人信息受到泄露、篡改等不当利用,公民自身亦应尽谨慎保管义务。例如,平时要对各网络平台关联自己身份信息的提示保持高度警惕,如果认为网页不可靠,应避免上传自己的身份信息。

冒用者受法律制裁
被冒用者无需担责

东莞中院法官提醒,使用他人身份证,且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民事责任上看,冒用者需赔偿损失,被冒用者无需承担责任。从刑事责任上看,如果冒用者触犯刑法,则以犯罪论处。

来源 | 羊城晚报
责编 | 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