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 名贵幼犬刚买就病亡,卖家要不要承担责任?
2020-11-02 18:0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民法典:出卖人对标的物有瑕疵担保责任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鸣

广州市民小刘在一家宠物店买了一个幼犬,可刚回去就病亡了。记者今天(11月2日)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判决宠物店向小刘返还购买犬只的费用和赔偿犬只的检查费、治疗费。

小刘在广州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约两个月大的阿拉斯加幼犬。当时,宠物店向小刘提供了《宠物档案》及《爱犬健康护照》作为购买凭证,但未出示犬只检疫合格证明。

次日,小刘发现爱犬呕吐并拉稀,连忙将爱犬送往宠物医院做检查,诊断结果显示爱犬感染犬细小病毒以及犬冠状病毒。第三天,小刘又带爱犬到宠物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但在回程路上爱犬死亡。小刘与宠物店就责任承担问题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宠物店向小刘返还购买犬只的费用和赔偿犬只的检查费、治疗费。

法官建议,为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当前往有相关资质且资信良好的商家购买爱宠。在购买时,细致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了解宠物的生活习性,并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检疫合格证明等证照,消费后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并保留好支付凭证,还可以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宠物出现问题时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出卖人对标的物有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官介绍,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具体到该案中,小刘向宠物店购买爱犬,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宠物店需要把小刘相中的爱犬交付给小刘,小刘则需要向宠物店支付爱犬的价款。

而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质量,出卖人对标的物有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法官说,案例中,宠物店将提供给小刘的《宠物档案》中记载涉案犬只的健康状况是“良”,就应当担保所交付的犬只必须与该健康状况相符。但宠物医院诊断涉案犬只是犬细小病毒性肠炎感染和犬冠状病毒感染,结合涉案犬只于之后死亡的事实以及犬细小病毒死亡率高、肠炎型潜伏期为7天至14天的情形,可以认定小刘向宠物店购买涉案犬只时涉案犬只已患病。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官说,小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让A宠物店退还购买犬只的费用和赔偿检查费、治疗费等损失。(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