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卫文 刘娅
50多岁的刘叔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也是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候选人之一,却因名誉权纠纷和小区物业闹上法庭,原因是物业竟然称他是“碰瓷英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昨日(10月28日)表示,该院已认定涉案物业公司的行为已侵害该业主的名誉权。
物业公开称其为“碰瓷英雄”
2018年12月2日,宏某物业在小区内张贴《致全体业主的一封信》,列举部分小区业主近期破坏小区和谐环境、造谣生事的一系列行为,公开信中指出刘叔等人辱骂物业公司、制造谣言、阻挠电梯安装等行为,是刘叔等人与其他小区的业委会负责人勾结密谋,意图从宏某物业处索要巨额的“喝茶费”。
2018年12月21日,宏某物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告示》,文章中称刘叔为“碰瓷英雄”,带着外来闲杂人员冒充物业保安,逐户敲门哄骗业主签名,经业主投诉物业保安前去处理时,差点发生肢体冲突。
对此,刘叔于2018年12月29日委托公证机构对张贴的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9年4月6日,宏某物业再次在小区内张贴《关于排污管塌方一事被人蓄意造谣一事告全体业主》,称刘叔散布爆炸的恐怖谣言。
2019年1月、4月,刘叔先后两次因停车费问题与宏某物业工作人员起冲突,造成小区车辆出口堵塞4小时和半小时。对此,宏某物业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通报》《告全体业主书》,指出刘叔车辆并非小区业主车辆,存在乱停放、堵塞消费通道、占用他人车位等行为,拒绝支付停车费并故意堵塞小区出口,系无理取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叔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宏某物业在广州市内知名报刊及小区内公告向刘叔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行为已侵害业主名誉权
物业公开称业主为“碰瓷英雄”,真的合适吗?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
根据查明的事实,宏某物业在小区张贴文章中关于刘叔阻挠电梯施工、业主微信群发表“电房随时有爆炸的可能”言论以及车辆两次堵塞小区出口的表述基本属实,并非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刘叔的人格。
但在《致全体业主的一封信》中,宏某物业称刘叔等业主勾结外来势力,为收取“喝茶费”故意实施破坏家园的行为以及《告示》中称刘叔为“碰瓷英雄”则缺乏事实依据,在小区公共地方持续张贴上述文章的行为势必使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刘叔的道德品质产生质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众对刘叔的社会评价,可以认定宏某物业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刘叔的名誉权,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物业公司侵权的文章集中在小区内,且刘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自身的社会知名度,故对刘叔要求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道歉信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宏某物业的侵权行为未对刘叔造成严重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故对刘叔主张精神损失费2万元不予支持。
白云区法院据此判决宏某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刊登赔礼道歉公告,向刘叔赔礼道歉。
民法典: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官表示,该条对名誉的概念作了界定。但应当区别与注意的是,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是客观名誉,即独立于权利主体之外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权利人的客观评价。
因此,本案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从宏某物业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指责刘叔甚至称刘叔为“碰瓷英雄”的行为,是否导致刘叔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一层面予以考量。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宏某物业在小区内张贴文章称刘叔勾结外来势力,意在收取高额“喝茶费”,是“碰瓷英雄”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且其在小区公共地方持续张贴文章的行为势必会在一定范围内使公众对刘叔的道德品质产生质疑,降低了公众对刘叔的社会评价,因此侵害了刘叔的名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法官也告诫双方,宏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理应依法维护小区安宁稳定,而刘叔作为业主也理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遇见纠纷时应当冷静妥善处理,遵循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采取相互攻击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也不为文明社会所倡导,双方应引以为戒。(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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