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一名摩托仔深夜搭载女性时,萌生歹意,实施强奸,还抢走一部手机,五年后落网。近日,中山中院对该案做出二审裁定,这名摩托仔被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张某华,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
时间的指针拨回到六年前。2014年7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华驾驶摩托车载小丽(化名、16周岁)至中山市某地,将小丽拉进旁边草地处,欲与小丽发生性关系,遭小丽反抗,被告人张某华遂将小丽按倒在地,强行脱掉小丽的裤子对其实施奸淫。随后,被告人张某华见小丽持有手机,遂抢走小丽的手机(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新区一建筑工地将被告人张某华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并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华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强奸罪行,对该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华退赔被害人小丽未能核价的手机1部。
张某华上诉提出:其没有抢劫被害人手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华没有犯罪前科,并非图财而抢劫被害人手机,如实供述其强奸罪行,请求对张某华从轻处罚。
中山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并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张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强奸罪行,对该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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