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湖南一名男子在广东务工期间,强奸前妻。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罚。
邓某芳,男,1984年8月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初中文化,农民。
中山第二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邓某芳去到中山市某某公寓向其前妻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小孩抚养费未果后,掌掴了张某某一巴掌。当晚11时许,邓某芳以协商小孩抚养费为借口,强行将张某某带至小榄镇东区社区某路某号天天商务住宿204房。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芳强行将处于月经期的张某某按压在床上对其实施奸淫。次日早上9时30分许,公安人员接报赶至小榄镇某路某小学对出位置将被告人邓某芳抓获归案。
中山第二法院据此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芳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芳已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芳有期徒刑三年。
邓某芳上诉提出:其未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不应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首先,被害人是在自愿或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邓某芳发生性关系;其次,邓某芳与被害人曾是夫妻关系,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此外,辩护人提出,若认定邓某芳构成强奸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邓某芳是初犯;邓某芳主观恶性较轻,获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伤害;邓某芳尚有老幼需要照顾,对其适用缓刑具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上诉人邓某芳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被害人到派出所后即向民警详细陈述了其被邓某芳强奸的经过,其之后因子女问题希望能撤销案件,但仍表示并非自愿与邓某芳发生性关系;邓某芳也供认其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表示不方便,且有抗拒行为,其仍继续脱掉被害人裤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证人张某证实被害人是不情愿跟邓某芳到房间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床单上有血迹。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邓某芳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邓某芳归案后否认犯罪,无任何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原判综合考虑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起点刑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无不当,辩护人所提请求对邓某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中山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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