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纳入防控范围!深圳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2020-10-21 20:1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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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旭

10月21日,记者从最新一批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实施意见》将学校及周边可能发生的,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包括传统的校园设施安全,以及新出现的学生欺凌等问题,全面纳入了防控范畴。

《实施意见》规定,深圳市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为严管区域,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违法违规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距离校园门口50米范围内严禁销售烟草制品。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等。

为了落实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地方的要求,《实施意见》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等,明确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和物防技防的工作要求。《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在深圳市,幼儿园每所不少于2名,小学每校区不少于6名,中学每校区不少于10人。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发生且受到普遍关注的学生欺凌、暴力问题,《实施意见》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将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纳入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具体来说,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分析制度。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行为。

另外,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进行训诫的制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实施意见》还规定,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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