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9万元马上就支付“手续费”1.65万?民法典这样规定
2020-10-19 17:1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州的阿文向阿强(均为化名)借款5.9万元,收到借款后,马上就支付了1.65万元。这1.65万元究竟是提前支付的利息还是“手续费”?当阿文没及时还钱时,阿强把他告了,这一细节成为一个争议点。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后,不予支持“手续费”的说法。

借款后支付“手续费”?

2019年8月2日,阿文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向阿强借钱。当天,阿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阿文支付了59000元。收到借款后,阿文立即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阿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了16500元。

之后双方补签了《借条》,阿文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向阿强借款5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借款月利率3%。还款期限届满后,阿文未按约定如期还款,仅在9月2日向阿强支付了3000元,于是阿强便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对借钱当天阿文向阿强支付的16500元说法不一。

阿强表示,这16500元是阿文替案外人阿军向案外人阿风(均为化名)还款。但对于案外人阿风和阿军存在借贷关系以及阿军委托阿文向其还款的陈述,阿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阿文表示,这16500元是阿强向其收取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6500元是否能抵扣涉案借款。对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出示微信二维码给被告扫码支付16500元,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但原告主张该款为被告替案外人阿军向案外人阿风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结合原告收取16500元与向被告出借59000元为同一日,法院认定16500元为原告出借涉案款项预收的利息,故法院认定阿强向阿文实际出借的本金为42500元(59000元-16500元)。

鉴于原告承认收到被告于2019年9月2日支付的3000元利息,对已经支付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予以扣减,即以本金42500元从2019年8月2日起月利率3%计算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为1360元,故被告归还的3000元在扣减1360元利息后剩余的1640元应扣减本金,即被告现尚欠借款本金应为40860元。

由于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判决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前),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即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自2019年9月3日起以4086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被告阿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阿强返还借款本金40860元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阿强的其他诉求。

民法典: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对借款人附加不公平的条件,利用各种收费名目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甚至游走法律边缘。

法官表示,借款利息是民间借贷日趋普遍化的催化剂,约定借款利息可以让出借人在雪中送炭的同时,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但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同样也作出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民众确有不时之需借款时,也应与出借人在法律规定准许的范围内协商利息支付标准,出借人亦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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