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被告人上诉求死刑,二审维持死缓
2020-10-18 08:32 川观新闻客户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记者17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2018年“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予以没收。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5日晚上8点,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5日下午5点31分,夹江县焉城镇一辆3路公交车行至迎春南路,因不明原因导致爆炸,车辆玻璃碎裂,17名人员受伤,现场无人员死亡。

两天后的18时30分左右,夹江县公安发布公告称:“12.05”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案发生后,经缜密侦查和全力缉捕,12月7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卢仕兵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镇联合村被抓获归案。经初步审讯,卢仕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卢仕兵因不满土地被占用的赔偿方案,加之个人及家庭原因,便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萌生了制造炸弹报复社会的念头。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卢仕兵从捡到的鞭炮中提取火药和引线,并利用饭盒、钢筋、竹片、铁丝等物品制成炸弹。

根据判决文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仕兵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钻、塑料盆、扳手、打火机等予以没收。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卢仕兵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望从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弹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七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其余多名乘客一定程度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爆炸罪。

卢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鉴于卢仕兵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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