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唐珩
10月13日,《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在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征求意见。《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
《意见》提出,要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精准供给、盘活存量、 智慧管理”的原则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全市年新增停车泊位数与小客车增量基本匹配,重点推进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刚性需求地区停车设施建设;搭建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2023年底经营性停车设施接入平台比例不低于80%,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部接入。
加强规划引导
《意见》提出,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全市停车资源普查工作,按照控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广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建设时序、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科学指导停车设施建设。
按照差别化停车供给策略,公共交通可达性良好地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参照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可取下限值,公交可达性较差地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尽量取上限值;鼓励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在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综合考虑周边用地、交通等条件,适当增加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停车泊位。
强化用地保障
《意见》提出,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 其建设规模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旧城、旧村更新改造应优先保障公共停车场用地供给。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招拍挂、 协议、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停车场用地使用权。
停车场用地单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长于20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既有老旧小区在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依法利用小区边角用地、闲置空地、小区道路等公共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并应符合通行、安全、消防要求。
《意见》还提出,要推动利用城市道路、 广场、绿地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依法回收闲置用地、城市道路高架桥下空间、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新增停车设施,原用地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保持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不增收土地价款;原用地是划拨用地,建设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安装可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停车设施等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意见》,广州市将简化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审批程序。地上或现有停车库内部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设备安装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和管理。
由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除应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手续外,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其他手续。在人防地下室内部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或阻挡人防工程防护设施的使用,在平战转换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的情况下,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临时停车场审批方面,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也可通过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有效的用地协议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由市交运部门按行业管理进行审批,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布局地面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以及公厕等附属性设施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停车场,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
建筑类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按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办理,可采用合并办理、告知承诺、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创新投融资模式
根据《意见》,广州将推广公共停车设施项目PPP模式。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采用 PPP 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政府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授权企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PPP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报市PPP项目工作小组审议后纳入市PPP项目库,入库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同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按相关规定履行论证手续并纳入省、国家相关 PPP 项目库。
《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或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停车设施。
《意见》允许利用停车设施所有权、 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用地的停车设施投资者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利用停车设施产权进一步融资,其中公共停车设施须整体确权(只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不得分开销售,相关限制要求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停车设施的投资者,可将经营权进行融资抵押。
《意见》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进行组合,将停车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实施方案,合理设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市场化融资结构比例。支持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适当降低发行标准,符合新《证券法》关于利润指标的要求即可。
优化经营环境
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停车场用地并投资建设50个及以上泊位和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建后增加 100 个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泊位数量的前提下,可配置不超过新增停车设施建筑面积20%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用于配套汽车美容、维修、租赁等增值服务,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功能为商业的建筑面积或比例,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部分不再额外增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允许设置广告设施。
停车设施投资者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经营性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但应当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实时上传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采用 PPP 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方与社会投资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无须办理价格核定手续。
提升管理水平
《意见》提出,要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建设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整合经营性停车设施和预约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逐步将市内停车场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全覆盖,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信息,供市民查阅、预约。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开发推广,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保障内部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公众开放,有偿错时停车共享,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取的停车费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因实施共享停车产生的设备改造、安全管理、人工投入等费用,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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