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点命名你可以话事,快来提意见吧!
2020-10-12 22:4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即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公开征求大家意见

文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汪曼

广州市公交站点的设置和更名一直以来都是热点话题,为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设置,方便市民出行,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广州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即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市民有意见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站点设置,要科学安全便民

站点设置管理办法中指出,公交站点设置,包括公交中途站和公交站场的增设、迁移和撤销等。公交站点设置应遵循科学、安全、便民的总原则,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居住人口分布、市民出行需求、道路条件、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等情况进行优化设置。

其中, 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设置公交候车亭等候乘设施,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应当参照实施。

记者了解到,站点设置管理办法指出了市民最为关心的交通枢纽、地铁站、居住密集区、商业区、著名旅游景点区、著名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大中型医疗机构、大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区域,应设置公交中途站点或公交站场。

同时,在公交中途站点设置中,应考虑与过街设施(天桥、隧道、斑马线等)相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与平交路口保持一定距离,并注意避开交通瓶颈路段。

站点设置管理办法还提出,公交站点、站场规划建设及调整应当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实施,停靠区域空间尺度应充分考虑公交线路聚集程度。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域除必要的公交候车亭等候乘设施和少量树木等绿化外,不得设置其他影响正常候乘的设施。候车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乘客上下车。候车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具备条件的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另外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方便行人通行,保障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站点调整,可能是7大原因

在站点调整方面,站点设置管理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说明,公交站点调整主要基于周边公交出行需求发生变化时;道路通行条件或交通组织发生变化;重大节假日、活动公交保障需要;道路交通实施临时管制;城乡建设、市政施工等需要;单位或机构因改善出行需要申请调整;其他导致公交站点无法正常停靠的情况等原因。

该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迁移公交站点,不得损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不得侵占公交站点区域,影响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

站名命名,需遵循三大原则

站点名称管理办法所称公交站名,即包括公交中途站、公交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其提出,公交站名的命名应遵循唯一性、稳定性、规范性原则。

如不同线路同一站点名称应当统一,不得多站同名或一站多名;站点名称的命名应兼顾城市发展需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市民认知习惯;站点名称应优先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可使用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

另外,公交站点命名应当考虑附近道路、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交通设施的名称;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枢纽站场的名称;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周边党政单位、居委会(村)、公益性社会服务等机构的名称;公交站场场地提供单位的名称等因素。

公交站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符合市级以上单位确定的重点文物古迹、旅游景点;重要的公共服务性设施;大型生活社区;提供公交站场用地的建(构)筑物。申请单位应拥有建(构)筑物产权条件之一可加注副站名。

站名变更,四大情况下可进行

站点名称管理办法中提到,当公交站点因城市路网规划、公交线网调整或其他原因而迁移、撤销的;与公交站点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机构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其他必须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发生上示情况之一,可以组织对公交站名进行变更。

据了解,公交站名变更原则上每年集中实施一次,其中上一年9月份至当年5月份为站名变更的申报期,当年5月份至9月份为站名变更的核准实施期,其他特殊情况除外。核准实施期内原则上不接受站名变更申请,期间收到的站名变更意见,纳入下一年度的申报收集期登记。

站点名称管理办法明确,公交站名一经核准公布并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市民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公交站点的设置及变更站名反馈意见。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报广州市司法局。

信函: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303室,邮编:510405。

电子邮件:gjglk@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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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