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1 09:11:00

网店销售假冒月饼被判侵权:月饼节的快乐,司法来保护

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中秋佳节,免不了要说到月饼,在中国人眼中,月饼不只是一块糕点,更是一种祝福、一份思念,是中秋佳节必不可少的存在。但月饼界并不平静,商标侵权时有发生。

今天,福法君为大家介绍一起月饼商标侵权案,月饼有真假,法律来维权!




本案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九公司”)是广东省知名月饼专业生产企业,金九月饼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其传统生产工艺入选第五批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金九伍仁金腿月饼”更是以独特的品质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为保障品牌权益,金九公司经相关部门核准注册了一系列品牌相关商标。详见下表:


商标号

商标样式

核定使

商品

有效期限

18188607

第30类中的月饼

自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止

20417927

第30类中的月饼

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止

   1323947

第30类中的糕点、馅饼、豆粉等

    自2019年10月14日

   至2029年10月13日止

   7389228

第30类中的糕点、月饼、馅饼等

    自2011年6月28日

    至2021年6月27日止


但随着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在一次市场调查中,金九公司获知某宝网店“金九中秋月饼一号”在未通过公司授权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的情况下,公然售卖高仿“金九”月饼,以假乱真。为此,金九公司展开了维权行动。



金九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某通过公证方式在某宝网店“金九中秋月饼一号”购买了商品名称为“金九月饼2斤装伍仁金腿 传统广式五仁大月饼吴川中秋团购礼盒包邮”1盒,商品详情中显示厂名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展示的月饼及包装盒图片上印有金九公司注册商标标识


随后,金九公司再次委托姜某收取上述购物的快递包裹,包裹内有月饼1盒(金属包装盒装)、纸质包装袋1个、纸片1张。经比对,该月饼纸质包装袋、金属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金九公司上述4个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其刀叉包装袋、食品用脱氧剂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与金九公司第18188607号注册商标相同,并由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公证取证



同时,金九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载明,该网店所售月饼并非金九公司生产或其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金九公司认为该网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将该网店经营公司某创业商店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创业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其上述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相应维权合理开支。福田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



经法庭审理,法院查明上述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述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0.5万元,合计5.5万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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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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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知识产权审判庭  梁燕

编辑 |  何逸  张潇月 邬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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