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排污最高罚100万!粤首个水环境保护综合立法草案二审
2020-09-29 15:4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最高罚100万;北江流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日前召开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提交大会二审。

据了解,条例是广东首个水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着力解决广东水污染防治实践中广受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信息公开与共享、排污口设置与管理、排污情况监督检查、黑臭水体整治、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排污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优先使用再生水

草案二审稿指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草案二审稿新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为加强黑臭水体整治,草案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在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草案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再生利用,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提出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治理,做好水质检测和卫生防护等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等。

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东江流域内还禁止新建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和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

北江流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建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严格实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最高罚100万

违法设置排污口,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指出,在水功能区划划分的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的,最高可处以罚款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最高可处以罚款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剧毒物品、油类、酸碱类、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新华社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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