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楼市调控新招:房价“异动”必监管,建立价格引导机制
2020-09-19 22:25 深圳特区报
新房销售不得内部认购认筹、捂盘惜售

坚持住房不炒

深圳正通过修订监管办法

弥补房地产市场监管空白

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据悉,该监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

新房销售不得内部认购认筹、捂盘惜售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

对于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要求商品房预售条件应达到,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在约定竣工日期未竣工项目的预售管理,对该类项目的预售申请,区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违反这一规定的,按照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十万元罚款。

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以及“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增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房的质量、销售状况、配套设施、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有违公平竞争”等情形。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定期发布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

通过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对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措施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市主管部门建立存量商品住房买卖的合理价格引导机制,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市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存量商品房买卖、租赁挂牌和成交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外发布房源的价格明显高于该房源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且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主管部门暂停其房地产信息平台使用权限,并且按照发布的房源每条处一万元罚款。

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结合历年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工作经验,明确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

房地产交易金融行为监管。银行监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以及租金消费贷等房屋租赁金融业务的监测、监管,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实施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设“房屋租赁”专章,其中规定: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实名租赁。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房屋来源的材料。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出租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行为所涉房屋数量每出租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此外,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设立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留存比例等内容。商业银行不按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来源 | 深圳特区报
责编 | 郑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