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恶势力犯罪集团39人获刑,2首犯被判死缓
2020-09-19 18:04 湖南高院微信公号
该团伙共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并致人死亡,抢劫211次,非法拘禁227人,获取违法犯罪所得91614961.84元

9月19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泽芳等39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并当庭予以宣判。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泽芳、杨震海以“销售天津天狮公司产品”为名,策划、发展家族成员、原天狮公司销售骨干在湖南长沙、岳阳、常德、衡阳、邵阳、郴州、株洲及河南省洛阳、开封、新乡等地建立犯罪组织和窝点,通过网络恋爱的名义将被害人诱骗至犯罪窝点,共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并致人死亡,抢劫211次,非法拘禁227人,获取违法犯罪所得91614961.84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泽芳、杨震海组织、领导被告人范前忱、向治文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非法拘禁被害人,抢劫被害人及其家人财物,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以杨泽芳、杨震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泽芳、杨震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泽芳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范前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向治文、唐小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朝辉等27名被告人十年至十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345万元;判处闫俊艳等7名被告人三年至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21.5万元。

来源 | 湖南高院微信公号
责编 | 郑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