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小贷公司“失联”或“空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劝退”
2020-09-16 20:4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鼓励小贷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戴曼曼

9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挂出《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小贷公司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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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通知》的原则是什么?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小贷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留意到,《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

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有明确规定

值得留意的是,《通知》强调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授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通知》在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方面,从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准入管理和实施非现场监管等各方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在净化行业环境中,明确要求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到底哪些公司被定义为“失联”或者“空壳”?

从《通知》来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此外,《通知》对于开展风险处置和依法市场退出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

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鼓励银行合作支持小贷行业

值得留意的是,在加大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同时,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此前,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通知》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莫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