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钟紫薇 卢纪如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今年9月14日至20日是我国第七届网络安全宣传周,值此之际,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了近期审理的两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典型案例并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公众要严守网络安全警戒线,勇于同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建议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案例一:
开发APP未经审核供客户使用,放任他人介绍卖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浩在深圳市出资雇佣被告人袁某勇、吉某华共同开发“*客APP”软件,其中张负责推广营销,袁负责前端维护,吉负责后台维护。此后,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把“*客APP”提供给客户上传图片和视频使用,只要手机安装该软件就可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浏览。张某浩等人从中收取每名客户每月会员费88元,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约6万元。
在“*客APP”运营期间,张某浩等人明知他人在该软件内上传招嫖图片和视频,仍然放任不管。经查明,去年7月、8月,吴某龙、张某娟(另案处理)分别下载“*客APP”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利用该软件在东莞常平镇、南城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通过联系卖淫女的“经纪人”,将女子的简介、照片和视频上传至“*客APP”,供嫖客线上挑选。在性交易完成后,吴、张从中抽取“中介费”。
据涉嫌介绍卖淫罪另案处理的张某娟供述,之前有人在微信群内介绍“*客APP”,说可以发布敏感照片、视频不会被封号,她就支付200元购买了一个账号。之后,卖账号的人把“*客APP”账号的网址链接发给她,她再将链接和密码发到朋友圈,嫖客就可以点击链接自行登录进去挑选女子,这样她就不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照片,就不会被封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浩、袁某勇、吉某华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张某浩在本案中是APP的创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勇、吉某华受雇于被告人张某浩,维护APP的运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二人从轻处罚。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勇、吉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建QQ群供“购枪”人士交流并发布销售枪支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邬某军在某网站上多次发布出售气枪整枪及气枪配件的帖子,一些意图非法购买枪支的人员看到上述信息则通过添加邬某军的QQ号等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期间,邬某军设立QQ群并担任群主,用于欲非法购买枪支的人员一起交流关于气枪的技术话题及向邬某军购买气枪整枪及气枪散件。期间,一共有47人加入该QQ群,多人欲向邬某军购买气枪整枪及气枪散件。2018年8月23日,邬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军设立用于销售违禁物品气枪的通讯群组,发布有关销售违禁物品枪支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以案释法】
网络安全人人受益 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对于依法对网络犯罪以及潜伏在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实施“全链条”打击,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从根本上治理网络生态环境,进一步提供了有力、有效的刑事法律支撑。
近年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抱持着某些违法信息内容处于灰色地带难以对其进行处罚的心理,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内容。
通过以上两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刘仕雯提醒广大公众,要清晰地认识到非法利用网络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将要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坚决不跨越网络安全的警戒线,同时,不做麻木的“看客”,一旦发现网络上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可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举报。另外,建议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隐藏在网络深处的灰色地带及打“擦边球”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亮剑出击,及时发现,及时阻断,从严打击,营造安全绿色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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