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李豪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要从日常做起。”这是旁听的代表委员在观摩了一宗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庭审活动后的深刻感悟。
近期,肇庆市高要区检察院就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主动请代表委员们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和提意见建议。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白土镇振兴市场、白土市场先后购买毛鸡3只,银环蛇1条,并在山上用蛇笼捕获眼镜蛇1条、过树榕蛇1条,均杀死用于制作药酒。
经侦办公安机关委托,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对药酒中的动物死体进行鉴定。
经鉴定,浸泡药酒中总共有野生动物死体6只(条),其中褐翅鸦鹃(俗称毛鸡)3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银环蛇、灰鼠蛇(俗称过树榕蛇)和舟山眼镜蛇各1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规定,核算总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800元。
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高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于7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21日,高要区检察院经依法诉前公告,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人民币9800元;判令被告人刘某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庭审,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愿意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所有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今年以来,肇庆市检察院持续树牢以办案为中心的理念,强化对野生动物资源全链条保护,就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强化工作统筹和办案督导。全市两级检察院共立案17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3件,履行民事诉前公告程序14件,提起诉讼4件,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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