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无证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醉驾,被重判
2020-09-08 19:1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刘某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都说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可有的人跌了几次还“好了伤疤忘了疼”。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健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回看刘某健的经历,他已经不是第一次“无证醉驾”了。

原来,2009年6月10日,刘某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1日假释。2015年12月30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同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7月28日1时许,刘某健“醉酒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协商不成后唐某报警。经鉴定,刘某健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9.8mg/100mL。当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6日1时许(取保候审期间),刘某健再次“醉酒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在事故发生地点协商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健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8.5mg/100mL。当日刘某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是刘某健却多次“醉酒无证”驾驶,简直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健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健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第一起危险驾驶事实中,刘某健明知他人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刘某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仍不思悔改,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刘某健因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健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受损,没有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但考虑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在法定刑范围内接近顶格处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后驾驶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更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谨记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从心开始,文明交通从我做起。(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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