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9月7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1类救助制度,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了财政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了骗取社会救助、非法占有救助资源的法律责任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中新网
题图 | 新华社资料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