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多次奸淫未满14岁女学生致对方怀孕,获刑10年半
2020-09-01 11:2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被告人杨某某是东莞市某镇某学校教师,与女学生小丽(化名)是师生关系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期对杨某某强奸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十年六个月等刑罚。

杨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11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判刑3年2个月,2013年8月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是东莞市某镇某学校教师,与女学生小丽(化名)是师生关系。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杨某某任小丽的班主任。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三次从某学校将被害人小丽带到其租住的某镇某号203房,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共三次。每次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带小丽返回某学校。

2020年1月5日,被害人小丽经检查发现已怀孕。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某镇某学校教师宿舍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同月,被害人小丽引产一女性死胎。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杨某某的血样、小丽的血样所属个体和小丽体内的胚胎组织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了教师的这一职务便利实施强奸儿童犯罪,应禁止被告人杨某某从事教育、培训、辅导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法院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不知道小丽当时未满14周岁的意见,法院经查,杨某某曾供述知道初一的学生一般是13至14岁,证人证言也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任小丽的班主任,班主任任职期间都有每个学生的花名册,花名册里都有个人信息,能准确掌握学生的年龄等信息,被害人亦陈述被告人杨某某曾是其班主任,知晓其信息且明知其未满14周岁,且有东莞市某镇某学校班级学生花名册及《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被告人所提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学生,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师德底线,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复,避重就轻,意图逃避处罚,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禁止被告人杨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辅导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