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黎存根
8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在线旅游网站不得擅自屏蔽删除评价。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杀熟”、删评等行为屡被诟病
据悉,规定的出台是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对于在线旅游平台近年来屡被大众诟病的“杀熟”、删评等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专家肯定新规有利市场公正
对于文化和旅游部的上述新规,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教授文彤表示肯定。他认为,在线旅游平台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偏好而提供的价格反而更高的“杀熟”问题,消费者是很不满意的。
新规定的出台,在法规层面明确禁止了在线旅游平台的这种行为,让消费者这方面在保护自身利益时有法可依、有据可依,具有非常积极的正面意义。消费者在对待“杀熟”的经验也越来越多,规定在实际当中的效果到底会怎么样,大家也是拭目以待。
文彤认为,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和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这两点保证了市场有第三方的声音出现,保障在线旅游市场发展的有序化、公正化,其价值与意义甚至更为重要,更值得肯定。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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