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市各零售药店必须继续严格执行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按照《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工作指引》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全市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工作指引》继续做好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必须严格落实进店测体温要求,一旦发现发热人员,必须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引导其尽快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登录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报告疫情线索信息,同时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对口“三人小组”,确保不发生人员脱管情况。
二、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必须纸质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并同时进行系统上报。零售药店必须确保所有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及时上报、“一个不漏”,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购药者提供的电话号码必须现场拨打确认。
三、零售药店对所登记的购药信息,通过系统上报外,还应按要求通知并配合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并且必须严格做好购药人员信息保密,不得将购药人员信息转交无关人员或另作他用。
四、零售药店网络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除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完成购药信息登记报告外,必须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五、零售药店在执行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购药者,要充分做好沟通解释,避免发生争执。
六、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我局将对零售药店执行登记报告制度情况全面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明察暗访,对不严格执行登记报告制度和相关指引的零售药店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强制措施。
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登记报告工作指引
进店测温
零售药店对进店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3℃的,做好登记,主动引导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并立即登录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页面,通过登记管理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同时采取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对口“三人小组”。
购药登记
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必须纸质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对代购药品的,还必须询问并记录用药者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对购药者提供的手机号码要现场拨打确认。
感冒退热类药品品种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所列治疗药物、方剂。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表述内容中含有“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感冒”“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等用语的。
及时上报
零售药店必须登录系统上报纸质登记的购药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销售完毕后,还必须按照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并配合“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
网订店取
零售药店通过网络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零售药店接到网络订单后,必须核对购药者是否完整填写用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购药人员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退回网络订单,告知购药者补充有关信息。
体温信息登记超过37.3℃的,立即登录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同时电话通知购药者所登记的地址对口“三人小组”,并配合“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
零售药店完成网络购药信息核对并登录系统完成网络购药信息登记上报后,方可通知购药者到店取药。
沟通解释
零售药店在执行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购药者,要充分做好沟通解释,避免发生争执。
深圳市开设发热门诊医院名单
来源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