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布: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要向社会公开
2020-08-21 22:25 澎湃新闻
《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

8月2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布。

在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方面,《条例》做出多项规定,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等。

《条例》特别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8月21日,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刘昆在《经济日报》刊文表示,《条例》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是中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

《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

《条例》修订的背景是:原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2014年预算法的修订,预算管理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原条例与修改后的预算法已不相适应,所以亟需进行修订。

8月21日,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有三点:

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使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条例》除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编制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外,还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如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

为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条例》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条例》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条例》还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刘昆解释称,“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转移支付方面,随着中国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近年来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应向社会公开

预算公开方面,《条例》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刘昆表示,下一步要把预算法及条例规定,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操作办法,形成系统化的配套制度。

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制定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国库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另一方面要及时对现行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与条例不一致的规定。《条例》在规范预算公开方面做出不少规定,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

来源 | 澎湃新闻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