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然玉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一老人被狗绳绊倒,头部重重着地。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8月19日澎湃新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后果令人痛心,过程堪称离奇。从各个意义上说,本案都不同于以往的“犬只酿祸”。典型的犬患犬害,一般要么是“流浪犬伤人”,要么就是“不文明养犬惹事”。与之完全不同的是,佛山这一案件,牵涉多个主体,情节一波三折,堪称戏剧性十足。这注定了,后续可能的民事诉讼和法院审理,将不会容易。
警方调查之后,将此事定性为“意外事件”,这排除了刑事追责的可能。做出这一判定,无疑是合情合理的。须知,本案乃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明显的故意或过失杀人情形。在此前提下,如何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划定民事赔偿的金额与比例,就成了最关键的问题。即便以法律专业视角审视,本案都算得上是难题了。
一个12岁的女孩,将另一村民拴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随后犬只逃脱,在奔跑过程中狗绳将老人麦某绊倒致其死亡。应该说,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本案都有太多疑问有待廓清。比如,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狗主人是否同意或默许了小女孩“牵狗去玩”;狗主人把狗拴在门口,是不是拴得够牢、看得够紧,是不是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客观上吸引或方便了孩童“盗耍”犬只?
毫无疑问,本案中,牵狗女孩需承担最主要的侵权责任。至于说狗主人等其他主体,是不是也要分担一部分责任,就要看后续的诉辩交锋、举证质证了。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过往的司法实践,这起事件中,狗主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妥善监管责任及注意义务,甚至可能因为“对犬只的所有权”而被判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但凡基于证据、逻辑自洽,就都是成立的。
从本质上说,本案是种种机缘巧合作用之下的极端偶然事件。事实上,此前不少地方都出台了地方立法,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遛狗。应该说,职能部门已经预见了有关风险,并做出了针对性的事先安排。然而很遗憾,千防万防,还是防不住熊孩子“捣乱”,还是防不住犬只突然暴走。
痛定思痛,一者在此必须提醒养犬者,当以万分的审慎,来履行注意义务,要对小概率和最坏的结果有“合理预见”;再者,也又一次提醒监护人,务必全方位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心大“放养”稍有不慎便可能遭遇难以承受之重。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魏礼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