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黄慧辰 陈桂生
今天(8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纠纷案入选。
2018年8月,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超过10%投票权的业主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解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次月,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湾街道办”)在该小区业主的联名申请下,通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在同年9月17日前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日期,就是否解散该业主委员会进行表决,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则由香湾街道办组织召开。
因该业主委员会未按通知处理,香湾街道办遂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公告表决结果后,于同年12月27日向该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发出《关于某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告知:某小区于2018年10月16日至30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为是否同意解散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经统计,同意解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票数为687票,占总投票权数97.17%,对应物业面积105159.69平方米,占总面积的96.86%。
表决结果已于2018年11月1日在小区张贴公示,公示期于2018年11月30日届满;根据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解散,不再履行职责。该业主委员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告》。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香湾街道办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的召开与表决。被诉《公告》系香湾街道办告知小区业主自治结果之行为,对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表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解散、改选,属于业主自治行为。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指导的行为,一般不会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具有协助指导、监督职责,是为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保护小区业主的相关合法权利。镇政府、街道办的协助指导行为并未改变业主自治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解散、改选,均属于全体业主行使自治权的范畴。原业主委员会只要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予以解散,其便无权再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法官点评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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