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上附二维码代替食品标签,东莞一公司被判罚款13万余元
2020-08-16 16:2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产品二维码不能取代食品标签标示的相关内容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实习生 沈奕杉 通讯员 黄慧辰 陈桂生

今天(8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东莞市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入选。

刘某等人向原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东莞食药监局”)投诉东莞市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网店所销售的产品“蔡澜猪油”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原东莞食药监局受理后,经调查发现悦某公司销售的“蔡澜猪油”外包装标签仅显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成分等信息,通过扫描该产品外包装二维码及在该公司天猫商城的网店的“蔡澜猪油”页面下方的商品详情中才可以查询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悦某公司经营的“蔡澜猪油”产品标签信息缺少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储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两项共13万余元。悦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莞第一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涉案类别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涉案产品属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类别,外包装上并未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储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悦某公司提出食品包装上的二维码内包含上述信息,但二维码并未直观醒目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及标签信息。作为消费者并非都能够使用智能手段获取该信息,二维码并不能取代食品标签标示的相关内容。

故原东莞食药监局认定悦某公司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合法有据。法院判决:驳回悦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悦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悦某公司的确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原东莞食药监局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旨在通过该案表示: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直观,商家以商品二维码取代食品标签标示的相关内容,不利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

法官称,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二维码的确为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支付信息等提供了便利,但“扫一扫”这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还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否则会变相限制消费者只能采取“扫一扫”方式行使其知情权。

本案中,商家将二维码替代食品标签标示,使得产品标签标示缺乏直观性。本案判决支持了行政机关的认定,要求商家应直观醒目地在食品外包装上标示食品标签信息,有利于更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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