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何颖 阳树新
“我至今不敢向年迈的父母透露儿子已死的事实,老婆也过世了,家里的经济很困难,感谢广州法援对我的帮助!”7月30日,朱某送上锦旗,表达对广州市法援处及常备法援人员(社会律师)帮助其维权的感谢。
原来,朱某的儿子小A承租了一个朋友小C转租的房屋,房屋产权归梁某、范某夫妻共同共有,2018年12月18日,小A因在没有安装窗户和通风设备的卫生间内洗澡,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朱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梁某、范某、小C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3205.57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范某向朱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143823.02元。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19年11月14日向广州市法援处寻求帮助。广州市法援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当天即依法审查、受理,依规指派常备法援人员(社会律师)刘淑娟为其提供法援。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小A未在广州城镇生活超过一年,故应按2018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43360元。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刻与朱某取得联系,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详细翻阅案情材料,为当事人作出专业的分析,提出关于追加死亡赔偿金的关键诉讼意见:本案发生在2018年12月8日,受害人已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应适用广州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刘律师指导朱某提供小A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居住证等关键证据,证明其已在广州生活超过一年,并据此向二审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2018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841320元。
最终,刘律师的二审诉讼意见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共计286665.02元的各项费用赔偿,数额几乎是一审的两倍。(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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