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父亲生前将房屋公证赠与女友,并居住多年,作为儿子是否可以通过继承要回房屋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通报了这宗案例的判决情况。
赠与情人的房产被儿子继承
2001年11月19日,刘父与阿梅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刘父与阿梅是朋友关系,刘父自愿将一套房屋(于2001年4月办理《集体土地房产证》)全套业权赠与阿梅,并于11月30日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书。
2014年10月31日,刘父死亡,阿元通过继承方式于2018年6月取得该套房屋。2018年8月,阿元准备整理房屋时发现有人居住。后得知,该房屋是刘父送给阿梅的,现阿梅又将房屋借给其男朋友居住使用。
情人与儿子为争夺房产闹上法庭
阿元认为,阿梅户籍在外省,根据相关规定不具备受让房屋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阿梅立即腾空并搬离房屋,偿还自2018年6月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及电费、水费及卫生费。
阿梅辩称,不同意阿元的全部诉请。其与刘父当年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登记在刘父名下,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与刘父居住使用,且房产证亦由其保管。刘父对房屋拥有完整的产权,有权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且刘父处分房屋的行为并不涉及集体用地,未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有效,已排除了在后的阿元通过继承取得的权利。
继承权是否能对抗赠与合同之债?
法院认为:阿元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物权并办理了房产证,虽然刘父已将房屋先行赠与给阿梅,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将房屋交付给阿梅使用至今,刘父与阿梅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之债。但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阿元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优于阿梅享有的赠与合同之债的权利。故阿元作为房屋的物权人主张阿梅返还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1、关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鉴于阿元已于2018年6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其主张阿梅支付自2018年6月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同期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月租标准计付,并以1000元每月标准为限。
2、关于支付电费、水费及卫生费的问题。根据2018年10月《收据》显示,房屋2018年8月、9月期间产生电费351元,产生水费和卫生费68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阿梅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阿元,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6月计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支付电费、水费及卫生费共计419元。后阿梅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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