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郭祥昊
7月22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举行《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9)》线上发布会。
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行政活动自动化发展趋势,《行政活动方式的自动化趋向及其法律问题》专题报告认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大量应用,传统以人际互动为基础的行政方式在模式上发生了深刻变革,人机互动式的行政自动化模式开始在实践中大量出现。
在此背景下,从行政合法性的角度来阐述当前行政自动化发展趋势与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契合性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该报告称,我国近年来尤其重视相关新技术手段在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应用,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自动化的行为模式在越来越多的公共行政领域得到了肯定和鼓励。
该报告指出,“互联网+”技术所实现的行政程序运行在时空上的异步性,使得公民或者法人可以全天候、无地域限制地借助终端设备,比如手机APP、支付宝和微信小程序等应用程式远程办理政务事项。
传统上只在工作时间开放并且限定于特定物理场所的政府,通过互联网的虚拟化手段实现了无人管理,并且24小时“不打烊”。公民和企业办事的负担大幅度降低的同时,政务服务的效率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联络载体,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和广泛应用,成为全球范围内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督能力的重要技术驱动力量。
对此,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将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使其成为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新手段。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完善及其在效率上的优势,也使其受到了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处分等活动程序实施上的青睐。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综合作用下,相当范围内政府治理活动的实施,已经由传统上“人—人”间的直接作用模式转变为“人—机”间的交互模式。
该报告认为,我国宪法、行政许可法皆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活动方式的选择上持开放态度,赋予了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权利,为行政活动方式自动化提供了法理基础。
同时,只要其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自动化形式实施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运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运用自动化的方式实施行政活动。
但是,正如以往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关系变革最终都会引起法律上的巨大争议一样,法学界对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行政活动领域应用的讨论亦不绝于耳。
该报告认为,对于行政活动方式的自动化趋势,目前还有如下五点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一是大数据基础上行政活动自动化实施的主体问题;二是行政机关利用大数据过程中结论的合理性问题;三是算法的缺陷与规制问题;四是人工智能判断和决策应用于行政决定的问题,五是行政活动方式自动化趋势下正当程序机制的实现问题。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