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婚后还贷,离婚房子归谁?法院这样判...
2020-07-24 15:59 广州日报
两夫妻都有婚前房产,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法庭判决离婚后双方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在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婚后还在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这种情况下,倘若夫妻以离婚收场,房产归谁所有?房产增值的部分又要怎么分?

广州一对夫妻就为此争执不下,闹上公堂讨说法,男方认为房子是自己在婚前出资买的,婚后也是用自己个人财产来还贷,理应归自己独有。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夫妻闹离婚,婚前买的房怎么分?

阿西于2012年向房地产公司购买A房产并支付首期款,权属人登记为阿西个人所有。

2014年春节,阿西与阿怡认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阿怡向房地产公司认购B房产,并通过阿西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购房款及装修款等费用,该房屋权属人登记为阿怡。

2015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A房产中。2018年9月,阿西与阿怡因生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分居。

之后,阿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及其增值部分,阿怡则在庭审中表示,B房产的购房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她父亲委托代为购房的汇款,由于限购政策,遂把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她名下,并提供证人证言及汇款单据等证据证明。另查明,银行于2014年向借款人阿怡发放B房产的按揭贷款,阿怡父亲为借款保证人。

经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阿西与阿怡离婚。至于涉案房产,其中B房产归阿怡所有,但阿怡需要向阿西支付B房屋的补偿款;A房产归阿西所有,但阿西需要向阿怡支付A房屋的补偿款。一审判决后,阿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埔区法院

黄埔区法院指出,鉴于原阿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阿西的离婚请求,为此,法院予以准许。

划重点!!

1、涉案房产归属及补偿为何这样判?

首先,B房产判决归阿怡所有,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B房产系阿怡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权属登记于阿怡名下,该房屋应归阿怡所有,但应由阿怡向阿西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后,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为阿怡的个人债务,应由阿怡继续偿还。

此外,虽然阿西主张阿怡父亲支付汇款属于其他经济往来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为此不予支持。

2、补偿数据如何确定?

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提出的计算方法(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出的计算房屋补偿款公式相同),即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房屋现值÷(结婚时房屋价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全部利息)×50%。此外,从公平考虑,阿怡应将阿西所支付购房费用与其父亲支付汇款的差额部分款项补偿给阿西。

因此,阿怡就涉案B房产应向阿西支付的补偿款为:夫妻共同支付款项×B房产现值÷(结婚时B房产价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全部利息)×50%+购房时通过阿西银行账户支付费用-阿怡父亲委托购房汇款数额。

此外,至于涉案A房产归属和补偿问题。鉴于A房产是阿西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产权人登记为阿西,为阿西婚前个人财产。阿西与阿怡离婚后应由阿西继续偿还尚未归还的房屋借款本息。阿西应向阿怡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虽然阿怡婚后的收入低于阿西,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产、经营收入等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阿西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婚后用于偿还涉案A房产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阿西的婚前财产,且阿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其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无法分清,故应视为阿西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房屋贷款。

因此,阿西就涉案A房产应向阿怡支付的补偿款为:夫妻共同支付款项×A房产现值÷(结婚时A房产价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全部利息)×50%。

来源 | 广州日报
责编 | 陈倩、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