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套房舅舅外甥对簿公堂,法官:房价上涨导致人心变
2020-07-01 16:4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南沙法院法官:随着近年房价上涨,不少亲朋好友“翻脸”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李静宜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亲人之间本有着最为亲密的血缘关系。然而,在现实中,亲人之间为争夺房产对簿公堂甚至反目成仇的闹剧却总是不断上演。

近日,广州南沙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宗亲属之间的房产纠纷。原告老陈是被告小张的舅舅,本应娘舅一家亲的二人却因为一套房子是卖是租约定不明闹上法庭。

舅舅老陈称,1997年姐姐向他租房,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5年,每年租金1000元,共计15000元,姐姐当年给了他7500元,2004年又给了7500元。他因担心证件遗失,所以在1997年便将房子的土地证和产权证交给姐姐保管,现在姐姐已经去世,也早过了租期,要求外甥交还房子和证件。

外甥小张则说,1997年母亲向舅舅买房,房价款15000元,母亲在1997年给了舅舅7000元,2001年底他和前女友一起将剩下8000元给了舅舅,舅舅把房产证和土地证给了他,他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有权继续住下去。二人各执一词,陈述几乎截然相反,但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来证明。

南沙法院认为,一方面,从钱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来看,15000元的金额和分两期支付的方式并不符合房屋租赁按月付租金的交易习惯,更符合当时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另一方面,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交付权属凭证的需要和交易习惯。舅舅称是因担心遗失而交由姐姐保管,不合常理。

外甥则表示在支付全部房款后,舅舅方才移交证件,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两相对比,外甥的陈述更合乎常理,且有证人证言佐证。因此,法院认定舅舅老陈与其姐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并据此驳回了舅舅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不少亲朋好友、邻里乡亲间就多年前的房屋交易提起诉讼。纵观这类案件,大多数存在当年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殊不知金钱会贬值,房价会暴涨,人心也会变,交易一方可能会基于没有书面合同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诉讼。

正如本案中,房屋交易究竟是买卖还是租赁,如此关键事项却没有书面约定,导致舅舅提出是租赁进而要求收回房屋的主张。所以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特别是涉及到房屋等大额交易时,应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清楚,亲兄弟也要明算账,让清晰准确的合同约定帮您预防纠纷,维护亲情。(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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