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4·2”油罐车泄漏事故调查结果公布:驾驶员操作不当是直接原因
2020-06-23 07:4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66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栩豪
通讯员 粤交警

6月22日,广东省道安办召开6月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报了一起典型事故案例的调查结果。

记者在会上获悉,此次通报的事故案例是近期完成调查的深圳市“4·2”珠三角环线高速油罐车泄漏事故,涉及危化品运输车。

事故发生——

2020年4月2日,深圳市南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驾驶员黄某华及押运员叶某执行运送柴油从南山某油库到龙岗某加油站的运输任务。

当天凌晨3时40分许,黄某华驾驶某粤B牌牵引车牵引粤BRB92半挂车从油库装载柴油后,驶至南坪快速路时因牵引车故障,牵引车及半挂车被拖车拖至梅观路路边等待维修。

上午8时30分许,驾驶员黄某华驾驶另一辆粤B牌的牵引车到达梅观路挂车停放位置,与上述粤BRB92半挂车连接后再次出发前往龙岗加油站。

上午8时42分40秒车辆行驶至G94珠三角环线龙华段北行下布龙路方向约50米处时,粤B牌牵引车与粤BRB92半挂车突然脱离,造成粤BRB92半挂车前端触地,所载油罐破损,罐内约17.5立方米柴油泄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66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与处罚建议——

经查,驾驶员黄某华在进行粤B牌牵引车与粤BRB92半挂车连接时操作不当,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牵引座安全装置未处于防松脱状态的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同时,南湖公司未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工人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记录不全;

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强、运输安全负责人杨某华、安全管理人员孙某良未组织制定牵引车与半挂车连接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辨识牵引车与半挂车连接故障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对南湖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强、运输安全负责人杨某华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南湖公司对其安全管理人员孙某良、牵引车驾驶人黄某华进行内部处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