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民法典后,这部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迅速成为“网红”。也有细心读者、专业人士有疑问:民法典最后两条的标点符号是不是用错了?
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标点符号用了顿号
新华社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后两条是这样写的——
而在三年前——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在全文中的位置是倒数第二条)又是这样写的:
也就是说,在连接两个并列成分的双引号、书名号内容时,民法典中用了顿号连接,而民法总则中没有用顿号连接。
民法典最后两条该不该用顿号?
关于民法典最后两条,有人认为,应该删除顿号,主要的依据是《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4.5.3.5中的规定。
记者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上下载了这份《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这份国家标准标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部分则标明“本标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4.5.3.5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显然,前一句中“通常不用顿号”中的“通常”,是对后一句中例外情形的解释。
为此,《标点符号用法》举了几个例子:
此外,记者还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这里用顿号属于《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4.5.3.5中“宜用顿号”的例外情形,也是正确的。
那么,按照《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民法典最后两条是不是用错了?
6月16日,记者就此在微信上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作了咨询、探讨。而当天晚上,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系列公益直播活动中,现身讲授《亲历民法典立法》的周光权详细解释了这个问题。
“我要解释一下,现在有一些提问或者评论,其中有一个问题相对比较专业,关于民法典第1259条和第1260条中标点符号的问题。”
周光权说,有人认为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制定的标准,民法典最后两条的标点符号用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一声音看起来很有道理,甚至不少人问我说这是不是立法上的漏洞?”
“我解释一下,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字斟句酌。比如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次民法典立法中将‘签字’改为‘签名’:‘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周光权说:“把‘签字’改为‘签名’,意味着当事人签字如果签成‘麻辣鸡丝’那样是不可以的,必须要签成本名,所以说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我们是字斟句酌,标点符号也是一样。”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用顿号有依据。”周光权表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4点“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中写明:“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示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加不加顿号,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就说,如果多个书名号并列加顿号,使得标点符号更多,看起来就像瓜子壳或瓜子摆在纸上,这是一种观点。另外一种观点说,当几个书名号或几十个书名号摆在一起的时候,如果不加顿号,看起来特别费劲,所以要加顿号断句。而这两种观点立法过程中都有研究过,而且之前的民法总则第205条,多个引号并列的时候,那时没有加顿号,这次就把民法总则第205条的那种表述方式改了,加了顿号。”周光权说。
“立法过程中一些很细微的问题立法机构注意到了,也是研究过的,所以加顿号没有错。实际上,大家可以再去看看,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的一些文件里,当多个带有书名号的文件名称并列时,书名号之间也用了顿号。”
加不加顿号,国家标准与立法规范有待进一步统一
记者注意到,《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系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制定时间晚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GB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而GB/T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也即,《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的性质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9年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开宗明义指出:“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对于这份文件的性质,虽载明是“供工作中参考”,但其是“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且是最高立法机关发布,层级相对更高。
这反映出,在下一步的规范制定中,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用不用顿号,标点符号使用国家标准与立法技术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统一,以方便文字工作者规范使用。(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