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首个防范非法集资“投资者教育基地”揭牌
2020-06-15 21:2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授予海珠智汇科技园成为全区首个“投资者教育基地”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通讯员邓世彬
通讯员供图

6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召开了2020年“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现场,海珠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海珠智汇科技园成为全区首个“投资者教育基地”。

据悉,该园区接下来将按照公益性、专业性、特色性和节约性相结合原则,制定详细实施方案,联合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作为开展多场投资者教育活动。

今年4月,广州海珠警方在深入推进“飓风2020”护航金融专项行动中,不断强化对非法集资、非法吸存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侦破一宗非法集资诈骗案,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邓某虚构酒店式公寓投资项目,许以12%的高额年回报率,诱骗事主投资,涉案资金达72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海珠区作为人口高度密集的老城区,部分不法分子针对老年人、青年学生等风险意识差、承受能力弱的易受侵害群体,铤而走险实施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依然屡有发生。

今年来,海珠区聚焦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服务、虚拟货币、电子商务、股权众筹、区块链等重点领域,注重防范利用疫情、复工复产等噱头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重点监测商务写字楼、繁华商业区、“新型金融集聚区”等非法集资易发地区,通过短视频、公益广告、主题海报、“蹭热点”等接地气形式,重点对新实施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政策进行宣传发动,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主动举报非法集资”,让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新闻加点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特征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