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眼 | “21楼扔瓷砖”冲上今日热搜!高空抛物将这样治
2020-06-10 16:04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话题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宗敏

今天(6月10日)上午10时许,#男子21楼扔3块瓷砖砸伤2人被批捕#的话题冲上新浪微博热搜排行榜第四名,并在随后的几个小时内获得三千多万的阅读量,促使数千人参与讨论。

事件:重庆男子21楼扔3块瓷砖砸伤2人被批捕

小编先带大伙简单回顾一下发生这个在重庆的高空抛物事故。

2020年5月17日11时许,租住在重庆江北一小区21楼的犯罪嫌疑人任某(男,22岁),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将3块瓷砖从阳台处扔下,将楼下一餐饮店冰柜砸坏,并砸伤该餐饮店老板及其妻子,造成二人轻微伤。

视频显示餐饮店老板的妻子被砸伤
抛下楼的瓷砖和屋内瓷砖一致

5月22日,犯罪嫌疑人任某被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29日,该局将犯罪嫌疑人任某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任某的高空抛物行为产生的危害性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月5日,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任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任性的任某被逮捕是法治的必然结果,至于最终判刑多久,等待法院的判决就好。虽然法有所禁,却并不是人人都能遵守。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年年都有发生。

案例:高空抛物砸死人,近些年屡屡发生

1.2020年5月29日中午12点多,河南省三门峡湖滨区一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一块瓷砖砸中头部。5岁男童被送往当地的黄河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2019年3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某一小区内,一78岁老人被高空抛下的共享单车砸中,于1日不幸离世。4月1日下午,记者从当地派出所获悉,抛共享单车的男子已被警方抓获。

3.2018年8月16日下午,湖南湘潭一10岁男孩被高空坠物砸伤。男孩于隔天凌晨5点去世。据记者了解,砸到男孩的是一个花盆,花盆是从5楼一住户家掉落的。

4.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蚌岗村,一名年仅21岁男子路过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身亡。

5.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房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周先生未满一岁的女儿被砸身亡。

6.2015年1月12日,东莞一名34岁女性被10岁男童从八楼扔下砖头砸中身亡。

7.2014年6月8日下午,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桃花源小区的一幢24层的高楼前,一名22岁的女子被从顶楼扔下的砖块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事后查明,是两名贪玩的8岁男孩爬上24层天台后,向楼下抛掷砖块所致。

8.2009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广州海珠区马基大街骏丰时装厂附近,凌女士抱着3个月大的女儿欢欢和丈夫在买菜回家途中,突遇半块红砖从高空飞坠而下,刚好砸中欢欢的头部。欢欢被送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在18日下午2时40分宣告不治。

……

高空抛物坠物的问题有多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在2019年8月介绍了一组数据,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量不是很大,但是危害后果不小。

吴兆祥说:“案件数量本身不是太大,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社会各方面关注非常高。2016、2017、2018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破局:高空抛物违法成本更高,权责划分更清晰

2010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遇到高空坠物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全栋楼的人都可能要赔偿。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依据此法来判的。

2013年,一起因楼板坠落砸伤行人引发的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发生在2011年10月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楼的全体业主对于受害人谢女士被该栋楼房楼板砸伤一事存在共同过失,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至此,这起距事发已历3年多时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终结。

“连坐制度”似乎直接填补了高空抛物“谁来赔”的空白,但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其代价也是巨大的。因为它让高空抛物受害者不仅要与众多的业主直接对峙,大大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且赔偿金让众多无辜业主平摊,反而让真凶最大限度逃脱了责任。

时间推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

相对于过往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高空抛物的规定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而,要求每一个人都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

有法律人士指出,《民法典》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与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

《民法典》还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民法典》中新增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有律师表示,新出台的《民法典》明确了谁抛物谁负责,并且规定了追偿权,这些对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可以打破高空抛物的“连坐”局面!

此外,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也就是说,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即使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不管是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印发,还是《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都对解决高空抛物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让高空抛物的治理变得更加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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